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8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峨眉山市**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20年7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峨眉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愿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卢某某在峨眉山市城区范围内多次盗窃他人财物。
1、2020年7月下旬,卢某某在峨眉山市滨湖西路东湖湿地公园一侧人行道停车位上盗窃受害人许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长安牌面包车一辆。经鉴定:长安牌普通小型客车被盗时价值人民币伍佰元(¥500.00元)。
2、2020年8月上旬,卢某某在峨眉山市滨湖西路博瑞特幼儿园对面停车场盗窃受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现代牌轿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现代牌小型轿车被盗时价值人民币捌佰元(¥800.00元)。
3、2020年8月17日晚上,卢明华在峨眉山市大润发地下停车场内采用破坏手段车窗方式盗窃受害人马某某停放在此处大众斯柯达轿车内的佳能牌6DMarkⅡ(镜头EF:24-105mm)相机一部。经鉴定:佳能牌相机及镜头被盗时价值为人民币捌仟陆佰叁拾壹元(¥8631.00元)。
2020年8月19日,峨眉山公安局民警在峨秀湖将卢某某抓获,并追回涉案两辆车辆及相机,现已将车辆和相机返还受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卢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卢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陈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峨眉山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3册(内含光盘3张)随案移送。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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