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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盗窃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3534号

被告人卢某某(自报,曾用名卢继雄),男,1974年**月**日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惠来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8日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后于2018年3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同年12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2019年6月2日,被告人卢某某去到本市黄江镇黄江书城路段,盗走被害人莫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自行车(价值约1200元)。破案后,涉案财物未起回。

(二)2019年6月9日,被告人卢某某去到本市黄江镇黄江书城路段,盗走被害人任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自行车(价值约2000元)。破案后,涉案财物未起回。

(三)2019年6月30日,被告人卢某某去到本市黄江镇新惠倡商场路段,盗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自行车(价值约1300元)。破案后,涉案财物未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套筒等物证,户籍材料等书证,莫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视听资料监控视频,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无视国法,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此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罗勉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被关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二卷,检察卷宗一卷。

3、移送光盘四张。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涉案物品(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7、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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