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公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7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古田县**街道**路**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裕生(绰号“老胡”),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4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古田县**街道**村**路**号,户籍在福建省诏安县**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恒波(别名吴恒坡),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7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古田县**街道**路**弄**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建民(绰号“阿建”),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古田县**街道**村**路**弄**号**乡**村**号。2011年12月19日因犯过失致人重伤罪被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晓伟,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古田县**镇**村**村**号,户籍在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2012年3月31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包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7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古田县城东街道世邦领秀城3号楼1单元201室,户籍在古田县平湖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陈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7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古田县**街道**路**路**号**镇**村**路**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毛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古田县**街道**路**路**街**路**号**室**乡**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71978********,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古田县**街道**村**路**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7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古田县**街道**路**号**街道**村**路**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古田县城东街道**路**号,户籍在宁德市**路**弄**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胡裕生、吴恒波、林建民、方晓伟、包某某、陈某甲、毛某某、陈某乙、林某某、蔡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将本案退回古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2月20日古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3日、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同年9月5日间,被告人卢某某伙同闽南籍人员(另案处理)先后纠集被告人胡裕生、吴恒波、林建民、方晓伟、包某某、陈某甲、毛某某、陈某乙、林某某、蔡某某,在古田县从事假冒伪劣卷烟生产活动。其间,被告人胡裕生受雇负责下洋村油行乾山、长岭村大洋坑、洋上村赤林溪路7-2号制假窝点的现场管理、安排人员看风、搬运材料及后勤保障等;被告人吴恒波受雇负责与漳州籍到古田相关人员及货物的对接、制假场地租赁、钱款支出、务工人员调度等;被告人林建民受雇负责管理越南籍工人、制假辅料和半成品的仓储及运输等;被告人方晓伟受雇负责在后丘里、上溪村溪坪自然村后垅里制假窝点带班管理工人、检查烟支质量等;被告人包某某、陈某甲、毛某某、陈某乙、林某某、蔡某某受雇负责在各制假窝点看风、保障后勤、从事各项杂务等。
2019年9月5日,古田县公安局干警抓获上述被告人,并在各制假窝点查获YJ14型号卷烟机1台、YJ22型号滤嘴接装机1台、烟丝9772.97公斤、卷烟纸1419.29公斤、滤嘴棒655.10万支、烟支77.57万支(“苏烟”18.94万支、“中华”5.77万支、“十二生肖”19.88万支、“芙蓉王”14.69万支、“双喜”18.29万支)、发电机、水松纸、信号屏蔽器、对讲机、货车等物品。经鉴定,被查扣的烟支均为假冒伪劣产品,价值共计人民币955747.64元,烟丝、卷烟纸、滤嘴棒价值共计人民币914712.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古田县公安局查扣的卷烟机、滤嘴接装机、烟支、烟丝、卷烟纸、滤嘴棒、信号屏蔽器等物证。
2.古田县公安局出具、收集的各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前科材料等书证。
3.证人徐某某、姚某某、施某某、林某某、陈某某、张某某证言。
4.被告人卢某某、胡裕生、吴恒波、林建民、方晓伟、包某某、陈某甲、毛某某、陈某乙、林某某、蔡某某供述和辩解。
5.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鉴别检验报告、福建省烟草质量检测站卷烟鉴别检验报告、烟叶鉴别检验报告、福建省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书、宁德市计量所检测证书等鉴定意见。
6.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7.古田县公安局提取的车辆行车轨迹监控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恒波、林建民、方晓伟、包某某、陈某甲陈某甲、毛某某、陈某乙、林某某、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胡裕生、吴恒波、林建民、方晓伟、包某某、陈某甲陈某甲、毛某某、陈某乙、林某某、蔡某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伙同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870460.41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涉案烟草制品尚未销售,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胡裕生、吴恒波、林建民、方晓伟、包某某、陈某甲、毛某某、陈某乙、林某某、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对各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传忠
肖文英
检察官助理陈剑虹
陈凯杰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胡裕生、吴恒波、林建民、方晓伟、包某某、陈某甲、毛某某、陈某乙、林某某、蔡某某现均羁押于古田县看守所。
2.案卷二十一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九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九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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