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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林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公诉刑诉〔2019〕685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闽侯县**镇**村**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31日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7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6月27日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8年5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闽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镇**村**号。因犯抢夺罪于2009年7月24日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2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4月25日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5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闽侯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林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卢某某、林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8日、2019年10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分别于2019年7月27日、2019年10月7日、2019年1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卢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卢某某贩卖毒品

(一)2019年2月初的一天,在闽侯县荆溪镇关口村关口小学附近,被告人卢某某将约0.2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卖给吸毒人员叶某某,收取毒资人民币300元。

(二)2019年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卢某某通过支付宝收取吸毒人员赵某某支付的人民币800元毒资后,将约0.4克甲基苯丙胺放在闽侯上街镇博士后家园旁的一个加油站卫生间里后通过电话通知告知赵某某毒品位置,后赵某某到该地点后取得毒品。

二、被告人林某贩卖毒品

(一)2018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林某在福州火车站附近的路边向叶某某贩卖约0.5克甲基苯丙胺,收取毒资人民币500元。当天叶某某在闽侯县荆溪镇八闽加油站附近将该毒品贩卖给冯某某。

(二)2018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卢某某欲通过叶某某向被告人林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叶某某在闽侯县荆溪镇通过电话与被告人林某商定购买甲基苯丙胺事宜后,叶某某及被告人卢某某开车至福州市晋安区鹤林新城被告人林某家附近,被告人林某将约0.6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被告人卢某某,被告人卢某某通过叶某某向被告人林某当场支付毒资现金人民币800元。

2019年4月19日,被告人卢某某、林某分别被闽侯县公安局荆溪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到案经过、破案经过、通话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冯某某、徐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林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照片;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支付宝提取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两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约0.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两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约1.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林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桂标

2019年12月26日

附注:

(一)被告人卢某某、林某均羁押于闽侯县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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