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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有非法行医案)_云南省巧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巧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巧检一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卢某有,男,194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0194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县,住***********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巧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巧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巧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有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卢某有背着一口袋中草药从四川省凉山州**县**乡到巧某某**镇**村**社其表兄费某某,在费某某家中居住期间,卢某有称其能以中草药治疗多种病症。2020年6月20日至21日期间,卢某有先后为**村**社村民夏某某、田某某、王某某三人把脉诊断并销售草药,其中,王某某经卢某有诊断后购买了660元草药;田某某经卢某有诊断购买了一些草药,并称治疗有效果后再支付诊金;夏某某称其患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经卢某有诊断后,向其出售了700元的中草药用于治疗疾病,其中草药中含有草乌、川乌、雪上一支蒿等剧毒中药。2020年6月21日17时许,夏某某口服卢某有出售的中草药不久后,便出现呕吐、腹泻等症状,6月22日凌晨2时许,夏某某死亡。经巧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夏某某系乌头碱中毒死亡。卢某有明知他人向公安机关报警后,其等候巧某某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到场被传唤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红色布条一张,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徐某某、费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卢某有供述和辩解;5.鉴定文书;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有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证,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夏通国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巧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廷贵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卢某有羁押于巧某某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二册,《量刑建议书》二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物证:红色布条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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