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卢文景,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227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古田县**街道**路**号**幢**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20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文景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17时32分许,被告人卢文景窜至福州市台江区工业路靠万象城一侧人行道附近,看见被害人廖某某在其身旁停放电动车,后趁被害人廖某某锁好电动车离开几十秒后立即到电动车旁将被害人廖某某放置在该电动车车头前储物槽内的一部银色一加牌手机(型号KB2000,串号86155705779****,银色外观,内存12G+256G)盗走,并于次日将该手机以1000元卖给一陌生男子。经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5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指认照片、侦查报告等;
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文景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结论: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移动电话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文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文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涉案金额达人民币3564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文景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文景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量刑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丽琴
(院印)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文景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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