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底到2017年初, 被告人卢某某在徐州市铜山区**镇前**村其经营的**宾馆**房间内,容留李某某、程某某、尹某某部分或者全部人员,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三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程某某、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卓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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