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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诈骗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413号

被告人卢某,女,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2221992*********,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通城县,住******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5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乐某某、卢某某(均另案处理)共同成立东莞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先后租用虚假交易平台“PRE”、“英凯”、“安实”,在本市**镇**社区**路**号**大厦**号利用**公司的名义,以从事黄金、外汇投资等业务为幌子从事诈骗活动。公司经理和业务员通过冒充投资成功人士或投资专家,通过QQ、微信聊天等方式,诱骗客户到“PRE”、“英凯”、“安实”平台开户并入金交易,且频繁提供操作建议,引导客户频繁操作,产生大量手续费,而实际平台内进行交易的品种均为虚构,与客户间实质上是对赌的关系,交易平台和乐某某、卢某某等人共同瓜分客户的亏损及交易手续费。

被告人卢某是卢某某的妹妹,在**公司**总公司担任总监,负责**公司和**公司的全面工作,并占有其所管理的**、**公司的股份,凌某某(另案处理)是其下辖的经理。朱某甲(另案处理)是**公司**分点的总监,协助卢某管理**分点,杨某某(另案处理)是朱某甲下辖的经理。朱某乙(另案处理)是**公司**分点总监,协助卢某管理**分点,田某某(另案处理)是朱某乙下辖的经理,李某甲(另案处理)是业务员。

具体查明的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8年6月至8月,朱某甲、杨某某以及业务员陆某某(另案处理)使用前述方式骗取了被害人秦某某约92000元。

(二)2018年6月至7月,凌某某使用前述方式,骗取了被害人贺某某约340000元。事后,乐某某等人对贺某某进行退赔并取得贺某某的谅解。

(三)2018年5月至8月,朱某乙、田某某使用前述方式,骗取了被害人张某某951233元。

(四)2018年7月至8月,朱某乙、李某甲使用前述方式,骗取了被害人黄某某523464元。

(五)2018年7月,朱某乙、田某某以及业务员曾某某(另案处理)使用前述方式,骗取了被害人李某乙约320000元。

 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卢某到通城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刘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秦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卷宗等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无视国法,结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燕清

2020年4月23

附:

    1.被告人卢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 侦查卷三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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