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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311988********,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同住址广西忻城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4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同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13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2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20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6月5日刑满释放。又因犯强奸罪,于2015年1月8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9年2月9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谷埠路维新巷37号一楼楼梯口处,使用一把电动车电门钥匙(已扣押)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860元的吉祥豹牌电动车盗走并销赃,销赃所得款挥霍一空。

被告人卢某某于2020年6月1日14时许在柳州市柳北区北雀路康城小区路边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谭家烜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被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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