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卢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81965********,汉族,文化程度文盲,户籍地为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镇**区**路**巷**号之**。因本案于2019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0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放火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在广州市云城街云城西路云城中二路口**建筑工地内,酒后因琐事与工友卢某某发生纠纷,卢某某遂怀恨在心,想要与卢某某同归于尽。12月16日3时许,卢某某持煤气瓶、菜刀进入卢某某的宿舍,并将煤气瓶放置在卢某某床边点燃。起火后,卢某某逃离火场,卢某某使用菜刀继续追砍卢某某,并将卢某某砍伤。经鉴定,卢某某被砍伤、烧伤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现场被烧毁的财物价值人民币1023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煤气瓶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等书证;
3、证人朱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杀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浩铭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光盘资料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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