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公诉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卢某某(绰号“卢林娃”),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81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华蓥市**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华蓥市**路**号**栋**单元**楼**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华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1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华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华蓥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81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华蓥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华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华蓥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广川(绰号小广),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811995********,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华蓥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华蓥市**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华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华蓥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小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81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华蓥市**路**号**室,现住四川省华蓥市**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华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华蓥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付某某(绰号“蛋蛋”),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811996********,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华蓥市**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华蓥市**道**号附**号**栋**单元**楼**号。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华蓥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华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华蓥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华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周某、杨广川、刘某某、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周某在明知被告人卢某某借钱是用于购买毒品回来贩卖的情况下,仍出借2500元给被告人卢某某,后被告人卢某某主动联系被告人杨广川是否需要毒品,在得到肯定答复后带被告人杨广川一起到重庆三汇,被告人杨广川支付3500元给被告人卢某某后,被告人卢某某以7000元的价格从“老陈”处购得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克,二人各分得10克。
2.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周某出资1900元,被告人卢某某出资1600元,二人共同到重庆三汇“老陈”处购得甲基苯丙胺10克。
3.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周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卢某某转账3500元,后二人到重庆合川三汇“老陈”处购得甲基苯丙胺10克。
4.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周某转账4000元用于购买毒品,后被告人周某联系被告人卢某某购买10克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卢某某转账3500元。后被告人卢某某主动联系被告人杨广川是否需要毒品,在得到肯定答复后通过微信收取了被告人杨广川2000元并联系重庆合川三汇“老陈”购买毒品,同时通过微信向“老陈”转账5500元。后“老陈”将约15克甲基苯丙胺送至华蓥市进站路交给被告人卢某某,被告人卢某某将其中5克甲基苯丙胺交给被告人杨广川,剩余的交给被告人周某。被告人周某拿到毒品后和被告人刘某某一起在周某家将甲基苯丙胺分包,分包后被告人周某拿了一个包子的甲基苯丙胺,其余的被被告人刘某某拿走。次日,二被告人被抓获,从被告人周某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0.21克;从被告人刘某某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9.2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0.02克。
5.2019年11月24日23时左右,被告人刘某某找被告人周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周某转账200元,被告人周某又联系被告人杨广川,同时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杨广川转账200元,后被告人杨广川将重约0.2克的甲基苯丙胺包子放在自己租住的华蓥市**路**号安置房小区门口的垃圾桶旁边,并拍照发给被告人周某,被告人周某将该照片又转发给被告人刘某某。
6.2019年11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在华蓥市财富中心与江南里十字路口处将重约0.4的甲基苯丙胺包子贩卖给被告人刘某某,并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收取被告人刘某某300元。
7.2019年11月26日22时许,陈某某联系被告人周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周某转账200元,被告人周某安排被告人付某某将重约0.2的甲基苯丙胺包子丢在华蓥市石岭岗中石油加油站对面花台,并拍成视频发给了陈某某,后陈某某根据视频找到了甲基苯丙胺包子。
8.2019年11月27日19时许,何某某联系被告人刘某某购买毒品,并将200元存在被告人刘某某的邮政银行卡上,后被告人刘某某联系被告人周某,同时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周某转账200元,被告人周某将重约0.3克的甲基苯丙胺包子投放在华蓥市华蓥山广场出口与红星西路的交汇处平康大药房门口共享单车处,并拍照发给被告人刘某某,后何某某在该地点找到了甲基苯丙胺包子。
9.2019年11月14日0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在清溪口大桥附近将重约0.6克的甲基苯丙胺包子贩卖给李某某,并通过微信支付方式收取李某某700元。
10.2019年11月25日3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在华蓥市**路**号**栋**单元**楼**号自己家里通过将甲基苯丙胺包子扔下楼的方式将重约0.2的甲基苯丙胺包子贩卖给陈某某,并通过微信收取陈某某200元。
11. 2019年11月28日0时许,卢某某在华蓥市**路**号**栋**单元**楼**号自己家里通过将甲基苯丙胺包子扔下楼的方式将重约0.2的甲基苯丙胺包子贩卖给陈某某,并通过微信收取陈某某200元。
12.2019年11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杨广川在其租住的华蓥市**路**号安置房小区**栋**单元**楼**号家中将重约0.2克的甲基苯丙胺包子卖给陈某某,并通过微信收取陈某某200元。
13.2019年11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杨广川在其租住的华蓥市**路**号安置房小区**栋**单元**楼**号家中将重约0.2克的甲基苯丙胺包子卖给陈某某,并通过微信收取陈某某200元。
14. 2019年12月3日15时许,被告人杨广川在其租住的华蓥市**路**号安置房小区**栋**单元**楼**号家中将重约0.4的甲基苯丙胺包子卖给陈某某,并通过微信收取陈某某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卢某某等五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周某、杨广川、刘某某、付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贩卖,五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五人的刑事责任。在被告人周某与被告人卢某某第一次购买毒品用于贩卖过程中,被告人卢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周某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在被告人付某某帮助被告人周某贩卖毒品给陈某某的过程中,被告人周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付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在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某某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卢某某、周某、杨广川、刘某某、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周某、杨广川、刘某某、付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杨广川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张杨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杨广川、刘某某、付某某现羁押于邻水县看守所;被告人周某现羁押于华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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