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14日3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医院门诊十楼走廊,趁被害人王**熟睡之机,盗窃王**放在床垫上的金色金立M6P4G+64G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00元),销赃后赃款被挥霍,赃物未缴回;
2.2019年4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医院门诊四楼儿科诊室附近,趁被害人刘**不备之机,盗窃刘**一红色女士钱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500元以及银行卡、社保卡,赃款被挥霍;
3.2019年5月6日2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医院门诊七楼干部2病房走廊,趁被害人郑**熟睡之机,盗窃郑**放在床上的黑色苹果5 32G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00元),销赃后赃款被挥霍,赃物未缴回。
综上,被告人卢某某共盗窃三次,所盗款物合计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卢某某于2019年5月8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医院门诊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前科查询、罪犯档案资料、刑事判决书、监控录像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情况说明、工作记录、扣押物品清单;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郑**、刘**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卢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程序。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威娜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2.全部卷宗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