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2585号
被告人卢广林,男,1992年**月**日生,汉族,文盲,务工人员,住广东省汕头市(以上均系自报)。2018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6月21日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刑事拘留折抵),2020年6月17日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行政拘留十四日。2020年7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广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9月1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卢广林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卢广林至本区**镇**路**小区**号,采用溜门入室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徐某某放置于居住的上址**室矮柜上的一部华为P20Pro手机。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565元。
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卢广林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现场照片证实,2020年7月1日上午,其在本区**镇**路**号**室的住处搬家,12时许,其将一部华为手机放于房间的床头柜上,12时30分许,回到房间发现手机不见了,遂报警。该部手机是其于2019年10月以人民币2500元购买。
2.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听资料说明书、监控录像及监控截图证实,被告人卢广林于2020年7月1日12时25分至12时33分许,两次进出本区**镇**路**小区**号的情况。
3.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卢广林处扣押涉案的华为手机并已发还被害人徐某某。
4.上海市松江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的华为P20Pro手机价值人民币565元。
5.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卢广林的盗窃前科、劣迹情况。
6.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卢广林系被抓获到案。
7.被告人卢广林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广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广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广林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卢广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卢广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广林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卢广林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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