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梁波,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涟源市**镇**村。曾因犯抢劫罪,2005年8月11日被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又因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2007年4月25日被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3年1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2017年8月2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涟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石纪明(绰号“石头”),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涟源市**办事处**路居委会**组。曾因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2007年4月25日被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2年9月20日减刑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2017年6月22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涟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 2017年6月22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涟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78********,汉族,高中文化,住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7年6月22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涟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5********,汉族,初中文化,住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7年8月14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涟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梁波、石纪明、廖某某、蒋某某、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涟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计一个半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7年4月初,被告人卢某某花40000余元请软件技术开发人员刘某甲(在逃)帮忙创建了“大咪直播”平台。该平台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美女直播录像假冒真人直播的方式,以激活会员等理由诱骗被害人通过支付宝或者微信充值。卢某某负责该平台的维护和管理,被告人梁波负责客服,并与被告人石纪明、廖某某、蒋某某、曾某某等人通过QQ分链接推广该直播平台。用于收款的微信和支付宝账户均由卢某某统一管理,卢某某将所骗得的钱全部转入其妻子蒋某某的微信或支付宝账户并提现至其所绑定的银行卡(62122619130********)后,再通过分红的形式转到梁波等人的银行卡或支付宝等账户内,其中卢某某分得40%,刘某甲分得10%,梁波、石纪明、廖某某、蒋某某、曾某某等其余人根据各自推广的链接分得剩余的50%。至同年5月底,该直播平台共诈骗被害人490000余元,其中石纪明诈骗100000余元,廖某某诈骗86000余元,蒋某某诈骗27000余元,曾某某诈骗6000余元。
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2017年5月底,被告人卢某某等人所经营的“大咪直播”平台因技术故障等原因停止经营,卢某某又花70000余元请文某某(在逃)帮忙创建了“猫咪直播”平台。该平台系以牟利为目的,采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方式吸引客户充值。卢某某负责该平台的维护和管理,梁波负责客服并与石纪明等人分链接推广该直播平台。用于收款的微信和支付宝账户均由卢某某统一管理,卢某某将所收取的客户充值金额全部转入其妻子蒋某某的微信或支付宝并提现至其所绑定的银行卡(62122619130********)后,再以分红的形式转到梁波等人的银行卡或支付宝账户内,其中卢某某分得40%,文某某分得10%,石纪明等其余人根据各自推广的链接分得剩余的50%。至同年6月21日止,该直播平台通过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违法所得43000余元。其中石纪明所推广的链接违法所得18000元。
2017年6月21日,被告人卢某某、石纪明、廖某某、蒋某某均在各自家中被涟源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同年8月1日,被告人梁波在其家中被涟源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同年8月14日,被告人曾某某在涟源市蓝田办事处汽车站对面莫林风尚大酒店8307房间内被涟源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2017年9月26日,被告人卢某某退还违法所得3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支付宝交易记录、猫咪直播平台数据、银行交易流水、微信截图、情况说明、涟源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证明、人民警察证复印件等书证;2、电子勘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远程勘验工作记录;3、鉴定意见;4、电子数据;5、证人卢某某、廖某某、刘某乙、谭某某、吴某甲、吴某乙、肖某某等人的证言;6、被害人鲜某某、李某甲、胡某某、李某乙、缪某某等人的陈述;7、被告人卢某某、梁波、石纪明、廖某某、蒋某某、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梁波、石纪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公私财物,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被告人廖某某、蒋某某、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卢某某、梁波、石纪明的刑事责任;以诈骗罪追究廖某某、蒋某某、曾某某的刑事责任,其中卢某某、梁波、石纪明、廖某某均系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卢某某、梁波、石纪明、廖某某、蒋某某、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卢某某、梁波、石纪明还系累犯,还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娟
2018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梁波、石纪明、廖某某、蒋某某、曾某某现均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六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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