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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盗窃案)_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19〕369号

被告人卢某,曾用名肖鼎,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03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乡***村。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6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11月14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3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8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卢某到桃江县****乡**村李某甲家中盗窃,用螺丝刀将客厅里的铁皮衣柜撬开后,盗走衣柜中的现金人民币9230元。

案发后,被告人卢某在其母亲李某乙的陪同下,于2019年7月20日向桃江县公安局鲊埠派出所民警自动投案;被告人卢某到案后,由其母亲李某乙赔偿了失主李某甲的经济损失10000元,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谅解书、领条、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丙、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4.被告人卢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符潜知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卢某现羁押于桃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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