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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抢劫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诉刑诉〔2019〕557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3199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冕宁县,住冕宁县铁厂乡******号。因涉嫌抢劫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3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0时30分许,被告人卢某某逛至西昌市长安路转盘附近时,发现被害人谢某某独自一人在路上行走,卢某某便尾随谢某某至西昌市长安村10组80号巷子内。进入巷子后,卢某某从身后用手捂住谢某某的嘴,并将其摔倒在地后抢走谢某某挎包一个,包内装有一部银色VIVO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社保卡、现金等物品。作案后,卢某某逃离现场。当日凌晨2时30分许,卢某某在西昌市福新路西昌富森精品酒店门口被民警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谢某某被抢的银色VIVO手机一部和身份证。经鉴定,被抢VIVOY67手机价值2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暴力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元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移送起诉书8份、主要证据目录2份、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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