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镇**村**村**号)。2013年1月31日因赌博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二日;2019年11月29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罚款五佰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涂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县**镇**村**村**号。2001年4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1月29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罚款五佰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涂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份,被告人卢某某在其租住处南昌市高新区**小区**栋**室,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具体如下:
2019年11月24日晚,被告人卢某某在其租住处南昌市高新区**小区**栋**室,以122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8粒甲基苯丙胺类片剂(俗称“麻古”)及2克甲基苯丙胺类粉剂(俗称“冰毒”)贩卖给涂某某。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卢某某在同一地点,以500元的价格将2小袋甲基苯丙胺类粉剂(俗称“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某。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卢某某在同一地点,以600元的价格将2小袋甲基苯丙胺类粉剂(俗称“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某。
2019年11月27日晚上,被告人卢某某在同一地点,以700元的价格将1克甲基苯丙胺类粉剂(俗称“冰毒”)贩卖给涂某某。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卢某某在同一地点,以1200元的价格将1小包甲基苯丙胺类粉剂(俗称“冰毒”)贩卖给樊某某和万某某。
另,2019年11月21日凌晨,被告人卢某某在南昌市**酒店**房间内容留涂某某、涂某某、周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2.2019年11月份,被告人涂某某在南昌市高新区**镇**村万某某家中,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类片剂(俗称“麻古”)及甲基苯丙胺类粉剂(俗称“冰毒”)给吸毒人员刘某某。具体如下:
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涂某某在南昌市高新区**镇**村万某某家中,以4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3粒甲基苯丙胺类片剂(俗称“麻古”)及1小袋甲基苯丙胺类粉剂(俗称“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某。
2019年11月24日中午,被告人涂某某在上述地点,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4粒甲基苯丙胺类片剂(俗称“麻古”)及1小袋甲基苯丙胺类粉剂(俗称“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某。
2019年11月24日下午,被告人涂某某在上述地点,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4粒甲基苯丙胺类片剂(俗称“麻古”)及1小袋甲基苯丙胺类粉剂(俗称“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某。
2019年11月24日晚,被告人涂某某在南昌市高新区**公寓**栋楼下,以122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8粒甲基苯丙胺类片剂(俗称“麻古”)及2克甲基苯丙胺类粉剂(俗称“冰毒”)贩卖给喻某某及喻某某的朋友。
2019年11月28日、29日,被告人涂某某、卢某某分别被抓获归案;次日,被告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子秤等物证;
2.微信账单、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卢某某、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并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应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黄燕
2020年3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涂某某现关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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