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5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捕前住赤峰市宁城县**村**组。无前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崔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5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住赤峰市红山区**街**小区**号楼**号。无前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2月26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二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 年2月开始,董某某(另案起诉)伙同被告人卢某某、宋某某(已判决)及被告人崔某某,在赤峰市红山区,以注册成为“双创帮扶”会员并投资“双创帮扶”可以获得积分返利,同时还以发展下线人员可得“推荐奖”等为条件,引诱参与人继续发展下线。截至案发时,被告人卢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数为123人,层级达到七级。被告人崔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数为60人,层级达到五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鉴定意见;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崔某某组织、领导“双创帮扶”传销组织,被告人卢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数为123人,下线层级达到7级,情节严重;被告人崔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数为60人,下线层级达到5级。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处罚。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并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至十万元;建议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至六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强
检察官助理:白淼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红山区看守所;被告人崔某某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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