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卢某某运输毒品案)_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公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94081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盐亭县********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旺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旺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旺苍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月18日报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被告人卢某某在四川省绵阳市火车站乘坐K985次列车前往云南省昆明市,次日23:30 入住云南省柳园饭店。同月20日,卢随身携带一白色纸质手提袋在景洪市乘坐牌照云A1****的蓝色别克GL8商务车返回云南省昆明市,当日13时许,车辆行驶至云南省普洱市昆磨高速公路宁洱公安检查站时被民警查获,民警从卢某某随身携带的白色纸质手提袋中的红色槟榔包装袋内发现用胶布缠住的黄色毒品疑似物2颗,在其裤兜钱包内发现用胶布缠住的黄色毒品疑似物17颗,在其所穿灰色运动鞋内发现用胶布缠住的黄色毒品疑似物54颗,净重共计400.99克。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被查获的73颗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的海洛因、钱包等物证,户籍证明、全国铁路售票信息等书证,证人师**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称量报告,以及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运输海洛因400.9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旺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补充证据材料伍页,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