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崇检刑四刑诉〔2019〕74号
被告人卢某季,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93********,汉族,大学肄业,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乡**村**组。被告人卢某季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11月16日被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29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季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初,被告人卢某季利用网络在QQ、微信等平台内发布“办理一建药师考前模式,考生不用带任何设备,只要进行考试,就能通过。”等虚假信息,被害人周某某通过该信息和被告人卢某季取得联系,协商由卢某季负责周某某提交的学员一级建造师证和中级会计师资格证的培训、报考及证书办理,并按照约定收费。2015年10月底,被告人卢某季对被害人周某某称:其可以通过特殊办法不用参加考试能直出一级建造师证书,周某某表示同意。期间,被害人周某某先后通过其名下的招商银行卡(卡号:62148351********)向被告人卢某季名下的工商银行卡(卡号:62220838030********)共计打款211515元,其中1500元为定金,17万元是办理一级建造师证书,4万余元是办理中级会计师证书(2015年4月12日打款1500元、4月20日打款90000元、6月4日打款50000元、6月30日打款49000元、7月1日打款1015元、10月30日打款20000元)。后被告人卢某季将他人制作的两本假一级建造师证书交于被害人周某某,共骗得被害人周某某办理一级建造师证书的人民币17万元。
被告人卢某季于2019年8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卢某季的户籍资料、接收证据材料清单、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朱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卢某季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季以非法占有,诈骗他人财物,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季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申莲凤
2019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卢某季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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