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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开设赌场案)_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检公诉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0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鹤山市公安局逮捕,2020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在其辩护人吴煜辉律师的见证下,本院对被告人卢某某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卢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卢某某参与网络赌博平台“九龙娱乐”和“金猪娱乐”作为代理发展下线代理和玩家,并根据下线代理和玩家的赌博流水与赌博平台结算佣金,获取非法利益。经查,被告人卢某某通过赌博平台获得佣金合共人民币(下同)72585元,被告人卢某某在“金猪娱乐”平台发展直属下线23人,团队人数达到132人,其中一名下线参赌人员甘某某累计在赌博平台存入赌资达80多万元。2019年8月10日,被告人卢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的亲属代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利用网络参与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卢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案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在被告人卢某某主动缴纳全部罚金后可以适用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炜强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作案工具手机2台,随案移送,建议依法没收;违法所得35000元暂存于鹤山市公安局,建议依法没收。

4.《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以及辩护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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