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刑事检刑诉〔2020〕553号
被告人卢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队**组,住娄某某**栋**。曾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12月18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又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还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17日被娄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4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被告人郭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住娄某某**栋**。曾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7年3月9日、2020年2月5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行政拘留二十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又因犯强奸罪,于2014年6月21日娄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5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被告人严浪涛,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涟源市**镇**村**组。曾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8月26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9日娄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0月30日被娄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5月25日刑满释放。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4月17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盛俊,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办事处**居委会**组。曾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3月25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30日娄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9年5月24日刑满释放。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4月17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被告人郭某、严浪涛、李盛俊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2020年1月以来,被告人卢某从邵阳市刘某甲(待查)处购买毒品回娄底市城区贩卖。2020年4月15日,卢某以2万元钱的价格从刘某甲处购买了110个货的毒品到娄底市**广场**民宿**房。4月16日,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民警在**广场**民宿**房间、**房间内抓获被告人卢某、郭某、严浪涛、李盛俊,并当场从**房间内起获12包白色晶体、红色片状可疑物,经鉴定其中10包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成分,经称量共重130.39克。从郭某身上缴获两小包甲基苯丙胺共计3.27克。期间,被告人郭某与卢某共同吃住,并明知卢某购买了上述甲基苯丙胺回娄底仍帮助贩卖。卢某单独或伙同郭某和被告人严浪涛、李盛俊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其中卢某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8次,共计136.59克;郭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次,共计134.26克,严浪涛贩卖甲基苯丙胺2次,共计2.4克,李盛俊贩卖甲基苯丙胺1次,共计0.6克。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卢某在娄某某**广场附近的**酒店以400元的价格贩卖了0.6克左右的甲基苯丙胺和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给吴某某。
2.2020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卢某以400元的价格贩卖了0.6克左右的甲基苯丙胺和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给吴某某,由被告人严浪涛将上述毒品在**广场交给吴某某。
3.2020年4月12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卢某以450元的价格贩卖了0.6克左右的甲基苯丙胺和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给戴某某,由被告人郭某将上述毒品在娄某某关家脑**网吧交给戴某某。
4.2020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卢某以1700元的价格贩卖了1.8克左右的甲基苯丙胺和5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给戴某某,由被告人严浪涛将上述毒品在**酒店交给戴某某,戴某某将1700元毒资交给严浪涛带回给卢某。
5.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卢某在**广场**民宿**房以200元的价格贩卖了0.5克左右的甲基苯丙胺和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给戴某某。
6.2020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卢某以750元的价格贩卖了0.9克左右的甲基苯丙胺和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给被告人严浪涛。
7.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卢某在**广场有家名宿**房间以500元的价格贩卖了0.6克左右的甲基苯丙胺和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给被告人李盛俊。李盛俊将上述毒品以60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李某某,卢某驾驶车辆载着李盛俊到娄某某城西找到李某某,由卢某将毒品交给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戴某某、李某某、贺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卢某、郭某、严浪涛、李盛俊及同案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提取、称量、取样笔录;5.鉴定意见。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20年4月15日至4月16日,被告人卢某联系娄某某**广场**民宿老板彭某某在**民宿相继开了**房、**房、**房,其中**房的房费是吸毒人员李某某通过李盛俊交给卢某,其他房间房费均为卢某所付。上述三间房间的开房密码均为卢某所掌握。卢某先后容留多人多次在上述三间房间吸食毒品,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卢某容留邵某某、郭某、吴某某在**房间吸食毒品。
2.被告人卢某容留李某某、戴某某、李盛俊、贺某某、严浪涛、吴某某在**房间吸食毒品。
3.被告人卢某容留贺某某、李盛俊在**房间吸食毒品。
被告人卢某、严浪涛、李盛俊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毒品现场检测报告书、开房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吴某某、戴某某、李某某、贺某某、张某某、严浪涛、李盛俊、郭某的证言;3.被告人卢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严浪涛、李盛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卢某、郭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规定,单独或伙同他人出售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卢某还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规定,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被告人严浪涛、李盛俊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规定,伙同他人出售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卢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郭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严浪涛、李盛俊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卢某的刑事责任,以贩卖毒品罪追究郭某、严浪涛、李盛俊的刑事责任。卢某、严浪涛、李盛俊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在共同的贩卖毒品犯罪中,卢某、严浪涛、李盛俊均系主犯,郭某系从犯;在共同的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中,卢某系主犯;卢某、李盛俊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贩卖毒品罪,系累犯,且系毒品犯罪的再犯,严浪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卢某还系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卢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卢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以贩卖毒品罪判处严浪涛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李盛俊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霖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卢某、郭某、严浪涛、李盛俊现均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6册、光碟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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