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一刑诉〔2019〕100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2119911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陆屋镇**村**号。2018年7月1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卢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2119920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陆屋镇**村**队**号。2018年7月1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卢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9月25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并于2019年1月1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10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卢某某、卢某携带毒品海洛因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小区乘坐出租车到达海珠区江燕路和**店附近时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当场缴获可疑物品3块。经检验:共净重1037.3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其中检材1(净重344.6克)的海洛因含量为35.9%;检材2(净重348.6克)的海洛因含量为34.0%;检材3(净重344.1克)的海洛因含量为33.8%。随后,公安人员在被告人卢某某的租住处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门**幢**房查获可疑物品4包以及电子秤一把。经检验:检材1包,净重1.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检材3包,共净重17.2克,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毒品等物证;
2.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卢某某、卢某的供述与辩解;
5.《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卢某无视国家法律,运输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爱纯
2019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卢某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八册、光盘十四张。
3.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4.扣押毒品、电子秤等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存于广州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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