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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开设赌场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利伟,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71********,汉族,高中文化,住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街道**村**号。于2007年11月30日因犯赌博罪被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2015年3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4月28日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5年10月7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本案于2019年7月10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在逃),于88被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卢某某从“诚信在线”(原“阳光在线”)网络赌博网站获得百家乐赌博账号和筹码,并接受祁某某、叶某甲、李某某、邵某某、叶某乙、郑某某、章某某、王某某、徐某某、林某某等赌博人的投注,赌资累计18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祁某某、叶某甲、李某某、邵某某、叶某乙、郑某某、章某某、王某某、徐某某、林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银行交易明细、前科材料、刑满释放证明、户籍证明;

4.电子数据: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支付宝交易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为他人提供赌博网站筹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凌敏

(院印)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三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七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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