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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凤某故意伤害案)_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盘水检公诉刑诉〔2019〕53号

被告人卢凤某(又名卢老四),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村**组,现住六枝特区**镇**路**酒店旁,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7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凤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3月2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4月25日至2019年5月28日、自2019年7月11日至2019年8月9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6月29日至2019年7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6日22时39分许,被告人卢凤某酒后骑摩托车来到六枝特区**路停车后,从路边巷子来到被害人王某甲(男,殁年60岁)、吴某某(女,案发时62岁)夫妇位于**路的家中找其子女未果,便称王某甲夫妇将其小孩藏起、王某甲之女王某乙(系卢凤某的前妻)骗其钱,双方因此发生口角,王某甲拿木棒与卢凤某抓打,二人抓扯着从王某甲家中往外走的过程中,王某甲被卢凤某扯了摔倒在地,吴某某见状也拿拖把棒来打卢凤某。当日22时48分许,王某甲、吴某某与卢凤某来到巷子口时,卢凤某用手指对方,王某甲上前来持木棒打卢凤某,卢凤某用右手从其右边裤包里掏出一把美工刀来朝王某甲的右侧颈部划一刀,吴某某拿木棒从中隔挡二人时,卢凤某又朝吴某某的面部划一刀,卢凤某将王某甲、吴某某杀伤后携带美工刀骑车离开现场。王某甲、吴某某被送医院救治,王某甲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王某甲系右颈部锐器创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吴某某之伤属人体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美工刀、拖把、木棍等物证;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医院病历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温某某、王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卢凤某的供述与辩解;6.(六)公(司)鉴(病)字﹝2019﹞00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贵中一司鉴[2019]病鉴字第008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六)公(司)鉴(化)字[2019]156号理化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人身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8.案发现场天网监控视频、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凤某持刀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级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丰

2019年9月5

附:

    1.被告人卢凤某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光盘25张随案移送。

3.美工刀1把、拖把3把、木棍2根、塑料管1根随案移送(已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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