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住黄骅市**镇**村。2014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黄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12月15日被执行逮捕。
吴某刚,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现住黄骅市**家属院。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执行逮捕。
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6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8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吴某刚涉嫌聚众斗殴罪、贩卖毒品罪,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3月11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退查后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聚众斗殴罪
2012年6月份,黄骅市**乡**村的刘某某(已判刑)与孙某某因黄骅市**乡**村土方工程问题发生矛盾,因谈判未果,遂安排胡某某、刘某甲、李某某、冯某某(均已判刑)以及被告人吴某刚等人组织曹某某、刘某乙、胡某甲、刘某丙(均已判刑)等人到沧县**乡**村与孙某某方聚众斗殴。6月24日晚22时许,刘某某带领二十余人分乘五辆轿车携带单管猎枪、仿“六四”手枪和土枪各一支,砍刀数把、洋镐把数根等集结至沧县**乡**村北的十字路口处,孙某某、孙某甲(已判刑)组织孙某乙、杜某某、高某某、徐某某和孙某丙等人持木棍在附近等候。滕某某持单管猎枪,刘某乙拿着仿“六四”手枪,胡某某持老土枪向对方人群开枪,被告人吴某刚、胡某甲开车朝对方人群冲撞,刘某甲等人持砍刀冲向对方。后刘某乙、滕某某持枪朝对面人群射击,击中孙某丙、徐某某、高某某、杜某某身体部位,胡某甲在现场开车调头时将孙某某撞伤。经法医鉴定,孙某丙系遭枪弹击伤心脏破裂、肺脏破裂及肺动脉破裂致大出血死亡:徐某某之伤属轻伤,高某某、杜某某伤属轻微伤。
二、贩卖毒品罪
1.2018年8月份的一天, 被告人卢某某以600元/克的价格在南大港中学门口贩卖给祁某某(已判刑)6克冰毒。
2.2018年8月底或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卢某某以600元/克的价格在黄骅市贩卖给祁某某(已判刑)1.8克冰毒。
3.2018年10月16日, 被告人卢某某以500元/克的价格在黄骅市贩卖给齐某某(另案处理)、尹某某(另案处理)、赵某某(已死亡)50克冰毒。
4.2019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卢某某在黄骅市博爱医院后院以1000元/克的价格贩卖给李某某0.3克冰毒。
5.2019年刚入秋的一天, 卢某某在黄骅市博爱医院门口的路边贩卖给犯罪嫌疑人李某某0.3克冰毒。
6.2019年11月10日至2019年11月31日期间,被告人卢某某多次与王某某(另案处理)电话联系后约定指定交钱的宾馆,卢某某将现金交到宾馆后由张某某(另案处理)查点现金后通知王某某,王某某电话通知卢某某冰毒放置地点后,由卢某某前往拿取冰毒。在2019年11月10日至2019年11月31日期间,被告人卢某某分六次由王某某处购买近6万元的冰毒用于贩卖,购买冰毒数量至少75克。
7.2019年10月19日,吴某刚在黄骅市**印刷有限公司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某0.3克冰毒。
8.2019年11月21日,吴某刚在黄骅市博爱医院停车场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某0.4克冰毒。
9.2019年11月17日傍晚,吴某刚以500元的价格在黄骅市**南侧的家中贩卖给刘某丁0.4克冰毒。
10.2019年11月份的一天,吴某刚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丁0.3克冰毒。
11.2019年11月13日,吴某刚以300元的价格在黄骅市信誉楼附近贩卖给付某某0.3克冰毒。
12.2019年11月20日, 吴某刚以650元/克的价格在黄骅市老干部局家属院附近贩卖给代某某(另案处理)冰毒20克。
13.2019年11月26日,吴某刚以700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丁0.6克冰毒。
14.2019年12月9日, 吴某刚以800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丁0.6克冰毒。
15.公安机关在卢某某暂住地搜获冰毒0.59克,在吴某刚暂住地搜获冰毒1.5克。
三、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18年刚入秋的一天,李某某容留刘某丁、卢某某在黄骅市**印刷有限公司李某某办公室内吸食冰毒。
2.2019年夏天的一天,李某某容留刘某丁、卢某某、吴某刚、赵某甲(未能核实真实身份)在黄骅市**印刷有限公司李某某办公室内吸食冰毒。
3.2019年10月初的一天,李某某容留吴某刚在黄骅市**印刷有限公司李某某办公室内吸食冰毒。
4.2019年11月份的一天,李某某容留吴某刚在黄骅市**印刷有限公司李某某办公室内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卡明细、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办案说明、户籍信息;2.证人祁某某、代某某、齐某某、尹某某、王某甲、戴某某、刘某丁、李某甲、王某乙、苏某某、苏谋甲、孙某某、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于某某、孙某戊、刘某某、滕某某、冯某某、李某某、胡某某、刘某丙、曹某某、刘某戊、胡某甲、刘某乙、刘某甲、张超、赵某乙、徐某甲、贾某某、付某某、蒋某某、尹某甲、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高某某、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卢某某、吴某刚、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结论、理化检验报告、尿检报告;6.辨认笔录、搜查、提取、扣押笔录,毒品称重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刚、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吴某刚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刚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具有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刚、李某某认罪认罚,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蕾
闫文成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吴某刚、李某某现羁押在黄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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