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797号
被告人卢冬冬,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6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街道**村**号。因盗窃,于2013年5月5日被东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不执行);因盗窃,于2013年10月25日被东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不执行);因盗窃,于2013年12月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不执行);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6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盗窃,于2019年10月14日被东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盗窃,于2019年12月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20年6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冬冬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凌晨0时48分许,被告人卢冬冬至本市六石街道*村被害人韦某甲家门口,采用手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GN7****的汽车内翻找财物,未窃得财物;同日凌晨,被告人卢冬冬至本市六石街道*村被害人韦某乙家门前,采用手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停放在该处车牌号为浙G0G****的汽车内,从该车中控箱处的钱包内窃得人民币1600元。
2020年10月19日,被告人卢冬冬被公安机关抓获,赃款人民币1033.48元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韦某甲、韦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卢冬冬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5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冬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冬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冬冬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卢冬冬部分犯罪已经着手实行,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部分赃款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阳红
检察官助理:黄腾超
(院印)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卢冬冬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
2.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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