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418号
被告人卢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5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镇**村**组**号。2015年2月15日因盗窃被太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6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8月18日刑满释放;2020年11月1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卢某同意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8日17时45分许,被告人卢某采用溜门方式进入本市西湖区“**”工坊负一楼女更衣室,窃得被害人郭某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杭州联合银行卡一张,后通过免密支付的形式在地铁站及“全家”便利店盗刷该两张银行卡内人民币3345.6元。
案发后,被告人卢某已赔偿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3345.6元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卢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在前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汪 哲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卢某现被押于西湖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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