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二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卢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61986********,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人,住永善县**乡**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号,现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号**小区**幢**室。
被告人曾正坤,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6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人,住永善县**乡**村委会**社**号。
上述二被告人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4月5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事拘留,5月12日被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经云南省公安厅指定管辖,由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曾正坤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7月3日移送隆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月8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报请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并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2020年8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9月3日侦查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被告人卢某以5000元报酬邀约被告人曾正坤运输毒品,由曾正坤在前探路,自己携带毒品在后前往四川。4月4日16时许,民警在昭通市鲁甸县江底高速收费站外200米处三岔路口将驾驶云CR****轿车的曾正坤抓获,后又将乘坐云A2629S轿车的卢某抓获。经检查,在云A2629S车后备箱查获卢某的黑色双肩包。在双肩包左侧背带夹层内查获毒品海洛因21坨,净重130克;右侧背带夹层内查获毒品海洛因23坨,净重140克;在卢某左侧裤袋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0.18克。5月12日,民警在对黑色双肩包提取检材时,在黑色双肩包背部橡胶夹层内查获毒品海洛因70坨,净重421.2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曾正坤运输毒品海洛因691.2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0.18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卢某系主犯,曾正坤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蕻娟
检察官:杨荣军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附:1、被告人卢某、曾正坤现羁押于保山市隆阳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陆册。
3、赃、证物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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