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水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卢某某,绰号卢艺方,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住**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昭通市公安局决定刑拘上网追逃,2019年6月28日在福建省龙岩市被抓获,当日被刑事拘留,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2019年7月3日送至昭阳区看守所关押,经昭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8月2日由昭通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赖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住龙岩市新罗区**庄**路**号**幢**梯**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昭通市公安局决定刑拘上网追逃,2019年8月14日到龙岩市公安局适中派出所投案自首,当日被刑事拘留,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2019年8月20日送至昭阳区看守所关押,经昭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9月20日由昭通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昭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从2019年12月28日至2020年1月11日)。2020年1月9日退回昭通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2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卢某某、赖某某在林榕辉(另案)组织下,与林书腾(另案)、林书立(另案)、卢冰珊(另案)在福建省龙岩市预谋外出实施电信诈骗。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卢某某、赖某某与林榕辉、林书立、卢冰珊、林书腾从厦门乘坐MU5847号航班达到四川省宜宾市,随后坐出租车到云南省水富市,当晚19时许,林榕辉用假身份证登记安排6人入住水富市**商务宾馆。
次日,在林榕辉的组织安排下,卢某某、赖某某等6人进入水富市**小区**室,开始冒充网购客服人员,以受害者购买的商品有质量问题或损坏可以退款为由,实施诈骗活动。从2019年3月19日到2019年3月23日期间(3月22日17点时许,卢某某、赖某某离开水富回老家)的白天,该诈骗团伙一共拨打诈骗电话一千余次,骗取江西省资溪县胥某某7300元;骗取河南省光山县黄某甲16983元;骗取陕西省甘泉县钟某某3000元;骗取广东省江门市刘某乙1998元;骗取福建省龙海市黄某乙6480元;骗取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某某3000元;骗取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社区童某某17799元;骗取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镇**村苏某乙43900元。
该团伙合计犯罪总额为人民币100460元:其中林某某被骗3000元的时间是3月23日,童某某被骗17799元的时间是3月23日,钟某某被骗3000元的时间是3月22日18时40分,三起犯罪是在被告人卢某某、赖某某离开水富之后发生的,所以被告人卢某某、赖某某应承担的犯罪金额是7666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卡套5个;手机10部;登机牌2张;手机卡1张;身份证2张;手机包装盒2个;手写本1个。
2.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逮捕证、、调取视频资料通知书等书证。
(2)被告人卢某某、赖某某正面侧面照片、户籍证明。
(3)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说明、抓获经过说明。
(4)民航信息查询情况。
(5)调取证据通知书、北京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总队侵财案件侦查支队工作说明、拨打诈骗电话通话清单。
(6)调取证据通知书、查询拨打诈骗电话的号码开户信息及案发期间通话详单。
(7)调取证据通知书,向中国移动龙岩分公司查询1803986****、1516066****、1515907****、1385068****号码的开户信息和通话详单。
(8)被害人黄某甲被骗受理、立案文书、贷款、转款书证;胥某某被骗受理、立案文书、一卡通明细;被害人苏某甲被诈骗的相关材料;被害人童某某被诈骗的相关材料。
(9)冯某甲提供的宾馆住宿登记。显示201、208房间登记客人情况。
(10)情况说明、短信截图。被害人钟某某被诈骗的相关情况。
(11)被害人林某某报警材料。
3.证人袁某某、冯某甲、冯某乙、江某某、刘某甲证言。
4.被害人钟某某、黄某甲、胥某某、刘某乙、黄某乙、童某某、苏某乙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赖某某及同案犯林书立、林书腾、卢冰珊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昭)公(司)鉴字【2019】587号鉴定书、(昭)公(司)鉴字【2019】867号电子物证检验报告、(昭)公(司)鉴字【2019】1023号鉴定书、(昭)公(司)鉴字【2019】904号检验报告、昭通市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同案犯林书立、林书腾、卢冰珊、被告人赖某某、卢某某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示意图、**商务宾馆201、202、203示意图、**地**栋**室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小区现场示意图、检查笔录、刑事照片、指认照片、现场照片。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验结果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赖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系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赖某某系从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某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华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赖某某现羁押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起诉书一式13份。
4.有关涉案物证随林书立诈骗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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