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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贩卖毒品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卢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79********,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单元**楼**号。2017年11月1日因吸食毒品被贵州省遵义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3月28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被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8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8日贵州省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贵州省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对其执行逮捕。2020年9月3日,贵州省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贩卖毒品案2020年9月15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0月2日下午,被告人卢某与购毒人韩某某通过电话联系,由卢某驾车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火车站狮山酒店附近与韩某某见面后,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用塑料袋包装的毒品一小包给韩某某,塑料袋内装0.4克冰毒晶体及0.2克的小红米2颗,购毒人韩某某用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卢某毒资300元。

2.2017年10月15日下午,被告人卢某与购毒人韩某某通过电话联系,由卢某驾车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火车站狮山酒店附近与韩某某见面后,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用塑料袋包装的毒品一小包给韩某某,塑料袋内装0.3克冰毒晶体及0.1克小红米1颗,购毒人韩某某用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卢某毒资200元。

被告人卢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举报材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微信账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卢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被告人卢某辨认证人韩某某及贩卖毒品的现场,被告人卢某指认毒品交易微信转账的手机,证人韩某某辨认被告人卢某及购买毒品现场,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李晓林

                                            葛玲娟

                              检察官助理   

                                 2020年9月23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卢某现已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18424****,1331230****,1518525****;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散件肆页,光盘贰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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