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同检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212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厦门市同安区**里**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1日被该局转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0年11月6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退回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0月9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被告人卢某某与被害人郭某甲相识后建立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2月份至2019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卢某某以合伙向他人放贷借款赚取利息及经营五金店缺资金等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郭某甲资金。期间,被告人卢某某伪造抵押借款合同、指使他人编辑虚假信息发给郭某甲,持续骗取被害人郭某甲资金,后将获得的资金用于个人赌博、日常花销,后无力偿还。经查,截止2019年4月14日被告人卢某某骗取被害人郭某甲转来款项共计人民币2687080元,期间被告人卢某某返还郭某甲款项共计人民币1914745元,被告人卢某某骗取款项共计人民币772335元。
2019年4月14日,被告人卢某某在厦门市同安区**街道**号时,明知被害人郭某甲报警仍留在现场,随后民警到场后将被告人卢某某传唤到案。归案后被告人卢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现被告人卢某某已归还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转账截图、银行账户明细、笔记本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郭某乙、林某某、杨某某、卢某甲、卢某乙、童某某、叶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郭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提取、扣押笔录、接受证据清单;
6.电子数据勘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72335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纪金钾
检察官助理:许晓玲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六册、光盘二张。
3.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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