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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19〕383号

被告人卢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2月2日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3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2014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8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批准,于同年11月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5日晚上20时30分许,因债务问题,被告人卢某在临海市**镇**村**灯饰厂办公室内与卢某乙发生争吵,双方互扔茶杯,之后被告人卢某使用水果刀捅伤卢某乙胸口。经鉴定,卢某乙刀刺伤致右肺破裂行手术修补,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

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卢某在临海市**镇**村**灯饰厂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刀一把;

2.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据保全清单、收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

3.证人证言:证人卢某丙、卢某丁、卢某戊、卢某己、杜某某的证言及归经过;

4.被害人卢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卢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巧玲

20200102

附:

1.被告人卢某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被害人卢某乙联系电话:13989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刀一把。

3.《量刑建议书》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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