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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云阳非法持有毒品案)_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二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卢云阳,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某某,住金某某**镇**二期**栋**单元**号。2015年10月非法持有枪支罪被金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6年4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被金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云阳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卢云阳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10时许,民警依法对被告人卢云阳位于金某某**镇**二期**栋**单元**号的家中进行检查,从被告人卢云阳的卧室中一黑色衣服内查获一袋净重10.38g的淡黄色晶体。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云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云阳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在其家中藏匿冰毒10.38g,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同时,鉴于被告人卢云阳认罪认罚,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卢云阳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燕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金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起诉书九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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