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云阳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卢云阳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10时许,民警依法对被告人卢云阳位于金某某**镇**二期**栋**单元**号的家中进行检查,从被告人卢云阳的卧室中一黑色衣服内查获一袋净重10.38g的淡黄色晶体。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云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云阳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在其家中藏匿冰毒10.38g,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同时,鉴于被告人卢云阳认罪认罚,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卢云阳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罗燕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金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起诉书九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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