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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占某甲诈骗案)_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安检二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占某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8********1436,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江西省都昌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都昌县**乡**大队****号,现住江西省都昌县**乡**大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占启明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告人占某甲从女友容某某处得知被害人杨某甲想要参军入伍的消息后,向杨某甲谎称自己系退伍军人,家里有军队关系,能帮助杨某甲参军入伍,杨某甲信以为真。2020年7月19日至7月26日,被告人占某甲以帮杨某甲参军入伍跑关系需要费用的名义,两次要求杨某甲向其支付宝和微信转账汇款13000元和7000元,共计转账汇款2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占某甲已退还了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 2、证人容某某、杨某乙、占某乙、占某丙、占某丁的证言; 3、被告人占某甲的户籍证明书、抓获经过、微信聊天截图等书证;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6、被告人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占某甲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培建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占某甲现羁押于安陆市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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