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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占某甲、占某乙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占某甲,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1964********,汉族,小学文化,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住玉山县**镇**村*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8日被玉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占某乙,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1969********,汉族,小学文化,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住玉山县**镇**村*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8日被玉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占某甲、占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4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7月8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24日晚上22点多钟,被告人占某甲在“****洗浴中心”洗完澡结账时,对消费项目有疑问与该店工作人员产生纠纷拉扯,后占某甲打电话叫来被告人占某乙等人对店里的两名服务员进行殴打,在打架过程中,占某乙用烟灰缸砸中被害人翁某甲,造成翁某甲的右手骨掌粉碎性骨折,经玉山怀玉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该伙人在打架过程中将店里的花瓶等物品打碎,两名服务员被打伤后逃离店中,占某甲还将店里的电脑显示器、打印机、灯具等物品毁坏,经玉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物品价值人民币1187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协议书、谅解书、收据,损坏物品清单,现场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曾某某、翁某甲的陈述;

3证人张某某、邱某甲、郑某某、邱某乙、肖某某、翁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占某甲、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占某甲、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占某甲、占某乙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坏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两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占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占某乙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文辉

检察官助理:王淑君

(院印)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占某甲、占某乙现羁押于玉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光盘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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