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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占某某非法行医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善检二部刑诉〔2020〕102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8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6日、2015年11月16日被告人占某某曾因非法行医两次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2019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占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的情况下,租用嘉善县西塘镇下甸庙村中埭21号1楼西侧房屋又开展镶牙等医疗活动。2020年7月31日被嘉善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查获,并查扣磨牙机、牙托、牙模等医疗器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医师资格及医疗机构设立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俞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嘉善县卫生健康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占某某曾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两次行政处罚,在仍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占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朋武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占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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