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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占某某非法行医案)(公开版)_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69********,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占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占某某在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情况下,在其家中经营诊所、非法行医多年。2020年1月以来,占某某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的情况下,仍然在家及相邻村组进行医疗诊治活动。2020年1月27日至29日,占某某对病患者李某某、周某甲、石某某等人进行诊疗。李某某在占某某诊治三天无果后到攸县人民医院治疗,后被确诊为******患者。

另查明,2014年7月22日、2019年4月28日,占某某因非法行医两次被攸县卫生健康局处以行政处罚。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占某某主动到攸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攸县卫生健康局案件移送材料、攸县卫生健康局关于临时停止部分医疗机构诊疗活动和落实民营医院预检分诊工作的紧急通知等文件、攸县卫生健康局证明、株洲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结果、行政处罚卷宗、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周某甲、石某某、李某乙、颜某某、宋某某、周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占某某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晓鸽

检察官助理:柴创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_1、被告人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叁册,起诉书正副本拾壹份;

3、证人名单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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