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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811993********,汉族,江西省**市人,初中文化,无业,群众,家住江西省********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5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24日经鹰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占某某自2019年3月份左右组建微信群,邀请、接收不特定人员进入该群,在群中以自己在做二手车交易需要资金投入为名,公开向群成员吸收资金,同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返还本金并支付相应的“佣金”,占某某在收到群成员资金后将大部分资金转入到与其同种性质的“****”微信群里。2019年6月28日“****”不再返还资金,占某某因此也无法返还群成员资金。根据占某某使用的相关账户明细,经审计,占某某向群成员吸收资金2669.21万元。

2019年7月4日,被告人占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2.被告人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董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付某某、梁某某、严某某等人的陈述;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占某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凯

2020年2月20日 

附:1.被告人占某某现羁押于贵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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