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生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41972********,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镇**村**自然村**号,现住福建省浦城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第一次退回浦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浦城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第二次退回浦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浦城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期间,浦城县**镇**村为便于**自然村村民出行,经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讨论,决定将**至**自然村原有道路修整成4.5米路基及对**进行改线并硬化,由被告人占某某负责道路修整硬化工程。自2016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占某某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雇佣挖掘机以及联系爆破公司,负责对**自然村道路进行拓宽及改线施工,在道路改造过程中,被告人占某某未严格执行村委会的决定,而是根据**自然村部分村民的意见,将**至**自然村道路拓宽至现有宽度以及进行多处穿山填方改线,且将拓宽及爆破后多余的泥土和碎石推至道路下方,造成大量林地被损毁。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浦城县**镇**村**道路拓宽、改线、弃土弃渣损毁的林地面积为15.27亩,其中国家级生态公益林10.59亩、商品林4.68亩,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案发后,被告人占某某主动到浦城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人员信息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会议记录、关于**水库坝头至**自然村公路修建的原因说明、关于同意**村**公路改造硬化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申报材料、爆破工程施工合同、民爆物品实用回单、福建**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证明、协议等相关书证。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吴某某、李某丙、李某丁、余某某、李某戊、曾某某、向某某、李某己、陈某甲、李某庚、陈某乙、李某辛的证言。
3、被告人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占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修路,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造成15.27亩林地严重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占某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占某某自愿与**村委会签订生态修复协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志青
检察官助理: 罗 雯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占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福建省浦城县**镇**村**号。
2、刑事侦查卷五册,检察卷一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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