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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i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生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占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41972********,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自然村**号,现住福建省浦城县******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第一次退回浦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浦城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第二次退回浦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浦城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期间,浦城县**镇**村为便于**自然村村民出行,经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讨论,决定将**至**自然村原有道路修整成4.5米路基及对**进行改线并硬化,由被告人占某某负责道路修整硬化工程。自2016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占某某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雇佣挖掘机以及联系爆破公司,负责对**自然村道路进行拓宽及改线施工,在道路改造过程中,被告人占某某未严格执行村委会的决定,而是根据**自然村部分村民的意见,将**至**自然村道路拓宽至现有宽度以及进行多处穿山填方改线,且将拓宽及爆破后多余的泥土和碎石推至道路下方,造成大量林地被损毁。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浦城县**镇**村**道路拓宽、改线、弃土弃渣损毁的林地面积为15.27亩,其中国家级生态公益林10.59亩、商品林4.68亩,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案发后,被告人占某某主动到浦城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人员信息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会议记录关于**水库坝头至**自然村公路修建的原因说明关于同意**村**公路改造硬化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申报材料爆破工程施工合同民爆物品实用回单、福建**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证明协议等相关书证。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吴某某、李某丙、李某丁、余某某、李某戊、曾某某、向某某、李某己、陈某甲、李某庚、陈某乙、李某辛的证言。

3、被告人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占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修路,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造成15.27亩林地严重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占某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占某某自愿与**村委会签订生态修复协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志青

检察官助理:  罗  雯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占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福建省浦城县**镇**村**号。

2、刑事侦查卷五册,检察卷一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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