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刑诉〔2019〕64号
被告人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5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镇**村*组,住咸宁市崇阳县**镇**大道**巷**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9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崇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7日至2018年8月8日,被告人占某某先后在崇阳县天城镇电力大道凯鸿路口、天城镇崇阳大道电力工程队出口、天城镇星光天地“爱饭”酒店附近等地,8次以约100元/0.1克的价格出售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黄某某共计1.2克。2018年8月6日,占某某在天城镇凯鸿路口以0.1克毒品海洛因与黄某某换购50毫升美沙酮。
另查明,2018年7月中旬至2018年8月9日期间,被告人占某某在其位于崇阳县**镇**大道**巷**号的住房容留吸毒人员廖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20余次。2018年8月9日8时许,崇阳县公安局民警在占某某住房内抓获占某某、廖某某,现场扣押、收缴海洛因1.5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崇阳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湖北省崇阳县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尿检照片、湖北省公安机关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廖某某、金某某的证言;3.咸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鉴定意见;4.崇阳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5. 被告人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占某某违反毒品管制法规,多次贩卖毒品2.82克,情节严重;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蒲
2019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占某某现羁押于崇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