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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占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995号 

被告人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08198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滨江区**小区**幢**单元**室。2018年3月6日因嫖娼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4月3日因赌博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2020年8月26日因诈骗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被告人占某某以**的名目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信任,后约至本市萧山区**咖啡店假意商谈,并虚构**事实,以**为由向周某某借款人民币2000元,收到支付宝转账后便以上厕所为由逃离。

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占某某以**的名目骗取被害人朱某某信任,后于次日约至本市江干区**公馆假意商谈,并虚构**事实,以**为由向朱某某借款人民币1500元,收到支付宝转账后便以打电话为由逃离。

2020年10月18日,被告人占某某以**的名目骗取被害人简某某信任,后约至本市江干区**KTV包厢假意商谈,并虚构**事实,以**为由向简某某借款人民币1700元,收到支付宝转账后便以买烟为由逃离。

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占某某以**的名目骗取被害人潘某某信任,后约至本市萧山区**咖啡店假意商谈,并虚构**事实,以**为由向潘某某借款人民币1800元,收到支付宝转账后便以打电话为由逃离。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代为赔偿各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玉玲

                                       2020128

附:

1.被告人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6715****);

2.监控光盘1份;

3.量刑建议书及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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