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桑检公诉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3197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镇**村**组**号,住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镇**路**号**楼,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经桑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拒不执行判决罪,经桑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灵宝市公安局枪马矿区派出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占某某,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镇**村**组**号,住灵宝市**街**号楼**单元**楼北,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经桑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拒不执行判决罪,经桑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灵宝市公安局枪马矿区派出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占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6月5日,本院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7月3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2020年8月4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17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以(2016)湘0104民初5106号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占某某、薛某某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追偿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确定占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截止至2016年6月2日的垫付款57.30094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及利息36.498538万元;薛某某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等。该判决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效。占某某、薛某某于2017年2月、2019年8月两次共偿还中联重科公司垫付款1.5万元。
经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多次催促,占某某、薛某某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2019年6月10日,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向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7日裁定将此案移送桑某某人民法院办理。桑某某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立案后向占某某、薛某某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期间,占某某、薛某某采取拒不提供实际居住地址拒绝与执行人员见面、并采取隐匿财产的方式逃避执行,经查,薛某某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温州龙湾农商银行账户于2018年5月31日至2019年10月28日期间共进账4766105.29元;且在此期间多次投资期货交易及进行工程机械租赁等经营活动,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情节严重。
另查明,2019年12月29日,李某某代占某某、薛某某向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还款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被告人薛某某、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彭某某、刘某某、康某某、吴某某、王某某、任某某、张某某的证言;产品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公正合同、工程机械按揭贷款合同、垫款证明,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U盘一个等书证;提取笔录等。
量刑情节证据: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收款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占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薛某某系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薛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占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占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2019年12月29日,李某某代薛某某、占某某向中联重科公司支付垫付款30万元,可酌情对薛某某、占某某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拘役六个月,如若能履行生效判决,可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占某某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超王海燕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薛某某联系方式1563983****,占某某联系方式1553986****。
2.案卷材料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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