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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占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占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于湖北省麻城市,公民身份号码410304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洛阳**公司退休职工,现住河南省济源市******花园**号楼**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占某某趁小区内住户家中无人之际,先后三次攀爬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并将赃物藏匿于其家中;

1、被告人占某某在**花园**号楼**室齐某某家中窃取挂面两包、康师傅红烧牛肉面8包;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2、被告人占某某在**花园**号楼张某某家中窃取5KG石磨面1袋、5升装鲁花食用花生油大半桶、3斤羊排;3斤羊排未起获,其余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3、被告人占某某在**花园**号楼**室王某某家中窃取6瓶装五粮液酒1箱、5升装鲁花花生油1桶、4升装鲁花花生油1桶、5KG装黄金晴米1袋、鸡蛋5斤、猪肉6斤;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经济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被盗物品共价值6334.50元。被告人占某某于2020年2月1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勘验、搜查、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6334.5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令霄  

任瑞霞

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

1、被告人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搜查笔录、勘验笔录、发还清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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