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占某某某某,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2811963********,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5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简历无前科。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中午12时许,因被害人徐某丙砍了被告人占某某家的枣子树,被告人占某某便找徐某丙,徐某丙承认并开口骂被告人占某某,其后被告人占某某便砍了徐某丙家的枣子树,双方在马路上吵架,双方互相动手,撕扯对方头发,厮打在一起,导致徐某丙受伤。经乐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依法鉴定,徐某丙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徐某甲、何某某、徐某乙、舒海娥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韶婧
检察官助理:程 功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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