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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占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公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占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修水县,家住修水县**安置房****单元**室。因开设赌场罪,2019年9月24日被修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由修水县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2020年1月10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修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占某某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修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间,被告人占某某以身患尿毒症,每周需三次透析费用且无其他劳动能力为由,继续邀集赌博人员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取费用于自己尿毒症透析医药费。2019年9月份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占某某分别在小地名“**”、“**”及****村内多次设立赌博场所,提供赌具,邀集赌博人员涂某某、樊某某、邓某某、刘某某、吴某某、王某甲、刘某某、樊某某、“*师傅”、“**姨”等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相应的费用,被告人占某某从中获利总计7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说明、前科证明、户籍证明、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修水县人民法院(2019)赣0424刑初402号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修水县中医院疾病诊断证明单等;2、证人邓某某、刘某某、吴某某、王某乙、涂某某、刘某某、樊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占某某的供述;4、黄某某、谢某某的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占某某因开设赌场罪,2019年9月24日被修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间,又以营利为目的,租赁专门用于赌博活动的场所,供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撤销缓刑,判处被告人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修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昊敏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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