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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占某某妨害公务案)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19〕419号

被告人占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30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案,经院批准,于2019年6月13日被徐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2019年10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上午,**中队8名民警、辅警按照交警大队统一部署,在徐某某健康路设卡查处无牌无证摩托车等交通违法行为。约9时27分,被告人占某某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快速冲向设卡点,两名执勤同志上前示意被告人占某某停车检查,但被告人占某某惘然不顾,不但不减速,反而继续加大油门往前冲。**中队指导员林某某走到摩托车前进行拦截,大声示意被告人占某某停车接受检查,并抓住被告人占某某驾驶的手臂及摩托车车把。由于摩托车速度过快,导致被害人林某某被拖倒在地,双脚膝盖及手臂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林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诊断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洪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报告书;6.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占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华巍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徐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检察内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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