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占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乡**村**号,现住广丰区**乡**村**号。职业:杀猪师傅。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3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下午,被告人占某某醉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赣******号二轮摩托车从广丰区五都镇菜市场出发经丰溪路准备前往广丰区东门。当日14时40分许,途径广丰区丰溪路裕丰菜市场红绿灯狮子交叉路口路段,遇同向前方小型轿车停车等待交通信号灯,占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踩紧急刹车避让时采取措施不当,导致二轮摩托车侧翻摔倒,造成占某某本人受伤及二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2月3日经广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在本起事故中,占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上饶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占某某血液乙醇含量:259.76/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基本情况、归案详细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送检血样交接清单各1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各1份、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材料;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勘验笔录;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占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违反交通法规致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占某某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淑慧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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