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7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三亚市**服务有限公司派三亚市天涯区**员工,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路**局**楼,住三亚市**路**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占某某酒后驾驶无车牌车架号为LBVTZ410XKS******的宝马牌小轿车从三亚市天涯区友谊路一块豆腐饭店出发,行驶至三亚市龙尾岭路时因与他人发生口头纠纷,公安干警赶到现场处置时,闻到被告人占某某身上有酒味,于是让被告人占某某进行酒精检测。经鉴定,被告人占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每100毫升224毫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资料、查获经过、现场查获照片及抽取血样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资料、犯罪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占某某酒后驾驶无证机动车,血液内乙醇含量为每100毫升224毫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占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苏经纶
检察官助理:杜洋洋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占某某现居住于三亚市**路**号**楼**室,联系方式13876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保证人邓某某,联系方式1512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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