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6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德安县**镇**大道**号,现住江西省德安县***府**栋**单元**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德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27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德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占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占某某和朱某某等人在德安县**大道“**”饭店吃饭。占某某在喝了约一杯杜康牌白酒的情况下接到陈某某电话,称其旧病复发,叫占某某送她去医院就医。随后占某某驾驶车牌为赣****的*色**牌小车来到陈某某位于**国道旁******家中,接到陈某某后送往医院,当行驶至德安县**线**公里德安段(德安县**站后面***道高架桥下面)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占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含量为123.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及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江西**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现场及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占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 平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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